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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改“食安法”重罰“黑心”廠商
來源:法制日報
核心提示:11月18日,臺“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僅大幅提高對“黑心廠商”的處罰力度,并在管理制度上進行了多項“**”。對于這次修法,臺各界基本都持肯定立場,認為有利于重塑各界對臺灣食品**的信心,但也有專家認為,為防止“法律漏洞”,相關條文有待進一步完善。
11月18日,臺“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僅大幅提高對“黑心廠商”的處罰力度,并在管理制度上進行了多項“**”。對于這次修法,臺各界基本都持肯定立場,認為有利于重塑各界對臺灣食品**的信心,但也有專家認為,為防止“法律漏洞”,相關條文有待進一步完善。
修法涉及20項條文
此次“食安法”修正共涉及20項條文,主要重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舉證責任反轉”。改變食安訴訟必須由消費者舉證的規(guī)定,新法規(guī)定若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的添加物,或食品容器有毒,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業(yè)者必須舉證。除非這些損害不因自己過失或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否則必須賠償消費者。此外,就算消費者沒辦法證明損害金額,法院也可斟酌情節(jié),每人每事判賠500元至30萬元(新臺幣,下同)。
二是食品和飼料、化工管理分廠分照。新法規(guī)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廠,不得同時從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但如果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yōu)良制造準則的藥品制造,則能兼營食品。
三是大幅提高力度。新法規(guī)定,制造販賣黑心食品,若危害人體健康*高處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萬罰金,致人死亡者*高處罰兩億,法人*高罰金20億。不當利得部分,不論犯罪所得是否屬犯罪行為人所有都要發(fā)還被害人,剩下的沒收,若犯罪者故意脫產給第三人(無論自然人、法人),也可追討第三人的不法所得。
四是沒收的不當利得納入食安基金。新法規(guī)定,不論是沒收的犯罪所得,還是不法所得的沒入或追繳,都將納入食安基金,以作以下支出:1.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2.在重大食安事件時,撥款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3.如果有勞工因為檢舉不法食安事件,遭解雇、調職或不利處分,補助訴訟相關費用;4.檢舉人獎金;5.其他有關促進食品**的相關費用。
其余內容還包括:經“衛(wèi)福部”公告的類別、一定規(guī)模以上業(yè)者、上市上柜公司,必須設立實驗室,自主檢驗;配合追蹤追溯系統(tǒng),“中央”主管機關將分階段公告業(yè)者,使用電子發(fā)票。開立不實或未開立者可處罰金3萬到300萬;“食安會報”法制化,由“行政院長”擔任食安會報召集人,邀集各部門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至少3個月開1次會,成果需送“立法院”備查;復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原產國的制造廠商或負責廠商的產品成份報告以及輸出國的官方衛(wèi)生證明,供各級主官機關查核,但香料不在此限;列入“危險犯”概念,只要制造出的產品有危害之虞、情節(jié)重大的黑心食品業(yè)者,不必證明造成危害就可開罰,*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罰金8000萬。
此外,由于該法不溯既往,*近島內出事的一些黑心廠商不適用新法規(guī)定。
各方肯定修法成效
此次“食管法”的修正,是該法公布6年以來的第7次修正。從今年初開始,朝野各黨便為如何修改一直爭論不休。但自9月以來,島內接連發(fā)生“地溝油”、“飼料油”等食品**事件,不僅重創(chuàng)臺灣食品聲譽,而且成為選舉中的重大話題。對此,國民兩黨不僅互指對方為黑心食品的“門神”,而且競相表明嚴懲黑心廠商的決心。
在此情況下,朝野對此次修法高度配合,除“行政院”版本外,另有19個“立委”版本,*終在短短1個半月內完成9次朝野協(xié)商,并順利通過三讀。之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衛(wèi)福部長”蔣丙煌共同召開記者會,蔣對*后結果“滿意”,認為此次修法已達到“罰得重、罰得到、罰得快”、“亂世用重典”的目標。國民黨政策會代理執(zhí)行長費鴻泰則稱,從此次修法案例可看出,只要***不杯葛,很多事情可以快速向前行。
參與整個修正案討論過程的“經濟部工業(yè)局副局長”呂正華終于松了一口氣,并稱雖不容易做到讓各方100%滿意,但希望在法令明確后,廠商能有依循的方向,民眾能更安心,臺灣食品產業(yè)能發(fā)展更好?!跋鶗倍麻L陸云認為,“舉證責任反轉”是消費者的一大福音,對未來打團體訴訟很有幫助,并稱不當利得納入“食安基金”,可解決基金來源問題。
離完備仍有距離
臺灣食品**專家、“消基會”前秘書長、臺灣師范大學化學系教授吳家誠認為,“食安法”的修正“相當部分成功到一階段,但離**還有相當大距離”,仍有7點疑慮待納入“施行細則”。
1.要將電子發(fā)票數據保存時間拉長,且要與生產履歷云端數據串聯(lián),供消費者透過電子發(fā)票就能經由云端數據查明相關信息,以利自行確認是否吃下不**食品。
2.修法納入“重大事件”適用“舉證反轉”,須在“施行細則”中明訂“重大事件”定義。
3.鑒于“警政署”不同意設置食安警察下,應于“施行細則”補強食安議題一條鞭作業(yè)規(guī)定,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恢復為獨立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4.“食安法”第15條第7款來不及修定的部分,應于“施行細則”中規(guī)定可分等級,但不能摻混。
5.包含香精在內的香料,應標示含何種化學物質。
6.強化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應與國際標準一致,只要含基因改造的成份超過0.9%,就應標示為基改食品。
7.加強幅射污染食品管理,修法時僅在“食安法”第15條附帶決議中注明,對于幅射污染食品入關,由“衛(wèi)福部”道德勸說退關,今后應在“施行細則”中補強規(guī)定,制定“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及標準,若檢驗不合格,立即退關,且*好阻絕于海外,以禁止幅射污染產地食品進口臺灣。此外,吳還建議,應在小學課程中納入食育課程。
(作者系社科院臺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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